桃園縣龍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龍星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的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校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本校之名稱,會址設於本校,本校得供應適
當場所。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班親會),應於新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一年級在開學前一週)的家長座談會上,以班級為單
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同時選出三位班級代表,一位委員,一位常委。
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宜。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本校家長委員會各項決議事項。
四、配合學校行政校務推動,加強宣導及協助執行。
五、選出各分工小組,協助級任班務推展。
第五條:家長會每班設置班級代表三人,委員一人,常委一人,任期皆為一年。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在新學年度五週內召開委員及常務委員大會,全體委員及常委應就常委名單中推選一人為會長(本校往例為自由提名推薦,不限
人選,以最高票者當選會長,並由新任會長聘任四位常委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此次大會可邀請班級代表參加,
但無提名及投票權。委員或常委不克出席投票時,可委託代行職權,但以一人次為限。
第七條:新任會長當選後三週內,必須召開第一次常委會,會中宣佈四位副會長、財務長及志工隊長人選,同時配合校務行事,推派常委
參加各項會議人選(校務會議四人,教評會委員一人,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三人,教科書評選委員十二人,仁愛基金管理委員一
人,午餐工作推行委員七人)。同時與學校行政人員協商編列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出說明並經常委審核表決通過,確
實執行。校長及相關人員應列席會議。
第八條:上學期末一個月內,由會長召集全體委員、常委召開檢討會議(有必要時可邀班級代表出席),由財務長報告收支情況,會長報
告家長會務,校長報告校務之重點(備妥書面資料)及校務檢討說明。
第九條:下學期初一個月內,由會長召集全體委員、常委召開會議,除建議事項外,校長報告校務工作重點。在期末一個月內,召開班級 代表、委員、常委聯席會議,財務長報告年度收支情況,會長作會務報告及檢討,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備妥年度工作成效表,提
出說明。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各項爭議紛爭之協調解決。
五、協辦學校親職座談及各項親師活動,並參與校內活動(常委另有推派人選)。
六、其他與家長或學校相關活動及協助、宣導等。
第十一條:會長因事不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可指派一名副會長代理職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
改開座談會。
第十二條:家長會設幹事一至二人,本校由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兼任,負責聯絡、協調、資料寄發、印刷等工作。
第十三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四條:家長會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含急困救助)。
四、辦理志工及教師之慰勞獎勵等。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出計畫及預算,經常委會議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在學年度結
束前提委員會報告審查,並於下學年度新任會長選出後一週內辦理帳冊及相關資料交接。
第十六條:家長會違反教育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
並限期改善。
第十七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
勵。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修正日起實施。单击此处进行编辑.
第二條:本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校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本校之名稱,會址設於本校,本校得供應適
當場所。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班親會),應於新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一年級在開學前一週)的家長座談會上,以班級為單
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同時選出三位班級代表,一位委員,一位常委。
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宜。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本校家長委員會各項決議事項。
四、配合學校行政校務推動,加強宣導及協助執行。
五、選出各分工小組,協助級任班務推展。
第五條:家長會每班設置班級代表三人,委員一人,常委一人,任期皆為一年。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在新學年度五週內召開委員及常務委員大會,全體委員及常委應就常委名單中推選一人為會長(本校往例為自由提名推薦,不限
人選,以最高票者當選會長,並由新任會長聘任四位常委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此次大會可邀請班級代表參加,
但無提名及投票權。委員或常委不克出席投票時,可委託代行職權,但以一人次為限。
第七條:新任會長當選後三週內,必須召開第一次常委會,會中宣佈四位副會長、財務長及志工隊長人選,同時配合校務行事,推派常委
參加各項會議人選(校務會議四人,教評會委員一人,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三人,教科書評選委員十二人,仁愛基金管理委員一
人,午餐工作推行委員七人)。同時與學校行政人員協商編列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出說明並經常委審核表決通過,確
實執行。校長及相關人員應列席會議。
第八條:上學期末一個月內,由會長召集全體委員、常委召開檢討會議(有必要時可邀班級代表出席),由財務長報告收支情況,會長報
告家長會務,校長報告校務之重點(備妥書面資料)及校務檢討說明。
第九條:下學期初一個月內,由會長召集全體委員、常委召開會議,除建議事項外,校長報告校務工作重點。在期末一個月內,召開班級 代表、委員、常委聯席會議,財務長報告年度收支情況,會長作會務報告及檢討,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備妥年度工作成效表,提
出說明。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各項爭議紛爭之協調解決。
五、協辦學校親職座談及各項親師活動,並參與校內活動(常委另有推派人選)。
六、其他與家長或學校相關活動及協助、宣導等。
第十一條:會長因事不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可指派一名副會長代理職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
改開座談會。
第十二條:家長會設幹事一至二人,本校由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兼任,負責聯絡、協調、資料寄發、印刷等工作。
第十三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四條:家長會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含急困救助)。
四、辦理志工及教師之慰勞獎勵等。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出計畫及預算,經常委會議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在學年度結
束前提委員會報告審查,並於下學年度新任會長選出後一週內辦理帳冊及相關資料交接。
第十六條:家長會違反教育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
並限期改善。
第十七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
勵。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修正日起實施。单击此处进行编辑.